权威发布|中方县关于严格落实当前疫情防控几项重点措施的通告
2022-11-23 20:22:48          编辑:袁敏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45248

广大居民朋友:

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,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优化防控工作“二十条”措施等有关要求,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:

一.坚持提前报备。所有外省或省内发生本土疫情且外溢风险高的市州来(返)县人员抵县前,应至少提前1天通过“湖南省居民健康卡”的“入湘报备”小程序或电话向目的地所在村(社区)进行登记报备。通过电话登记报备的,由村(社区)工作人员及时在“入湘报备”小程序完成提前报备。

二.严格居家管理。

1.所有外省或省内发生本土疫情且外溢风险高的市州来(返)县人员,在“三站一场”或各交通健康服务卡点及时完成1次免费“落地检”,并在来(返)县后第3天再做一次核酸检测(即3天2检)。来自外溢风险高的地区的来(返)县人员,在完成3天2检前不参加聚集性活动,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,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来自没有社区传播的地区来(返)县人员,完成3天2检前,非必要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,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原则上不能参加聚集活动。

2.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及同住人员不得外出,拒绝一切探访,由村(社区)组织上门采样、配送物资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者应实行集中隔离。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的,要经所在村(社区)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,安排专人专车,全程做好个人防护,落实闭环管理。

3.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外出,因就医等确需外出的应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备,佩戴N95口罩,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
三.规范佩戴口罩。

1.全县居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、交通站场、商场超市、宾馆酒店、农贸市场、营业大厅、网吧、酒吧等公共场所,养老院、福利院、医院、学校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、监所等特殊场所须规范佩戴口罩。

2.乘坐高铁、火车、公交车、出租车、网约车、飞机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,进出厢式电梯、公共厕所等公用封闭空间须规范佩戴口罩。

3.进入景区、公园、广场等户外场所须规范佩戴口罩。

4.所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上岗。

5.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在各场所出入口处设置醒目、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,加强对进入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。

6.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,不定期开展佩戴口罩专项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
四.自觉扫场所码。

1.全县广大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要主动带头扫码,动员亲属、好友和身边群众参与扫码,做到出入各类场所“扫码亮码、绿码通行”。

2.广大居民进入商场超市、医疗机构(药店、诊所)、农贸市场、宾馆酒店(餐饮场所)、居民小区、理发店、银行、加油加气站、物流快递(托运)、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,以及乘坐飞机、高铁、火车、大巴、公交车、的士、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,应自觉配合扫“场所码”。

3.各类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要主动申领、张贴“场所码”,严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,对未扫码亮码者可以禁止其入内或乘坐。

4.各乡镇、村(社区)要按照“网格化+包保”机制,干部分片分区督促辖区单位、居民小区严格落实人员进出单位和小区扫码亮码、戴口罩再通行,做到“逢门必设、逢进必扫、逢扫必查、逢异必报”。

5.执法单位要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对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“场所码”申领和扫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应设尽设、应扫尽扫。

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,涉及其本人的核酸检测、交通转运、集中隔离、医疗救治等一切费用自行负责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追究法律责任;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特此通告。

中共中方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

20221123

责编:袁敏